以案为鉴!违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不可取!
提供虚假材料/伪造劳动关系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是违法行为
一旦证实,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通过一些典型案例
今天,我们将
剖析此类行为的危害与后果
大家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案例一
违法中介黄某真骗取失业保险待遇被判刑
2020年4月,黄某真通过经营社保咨询业务,得知某诊所的社保账户和密码。2020年底,黄某真通过发布朋友圈及委托中介等方式,找到有意愿的申领人,获取其身份信息、社保账户等资料,再将申领人的社保调入诊所进行参保,随即又以非自愿离职的方式将申领人的社保调出停保,再以申领人身份向社保部门申领失业保险金,将失业保险金骗取至申领人的失业保险待遇账户。黄某真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手段为62名人员骗取失业保险金共计人民币约79万元,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约3万元。
2023年12月20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黄某真犯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处黄某真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
陈某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特殊工种退休证明材料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
2020年11月,惠州市接到某区公安局移送的线索,发现陈某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通过利用原某厂印章、纸张伪造更换部分退休证明材料的方式骗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经查,陈某曾担任原广东某厂人事处处长,2004年左右,广东某厂破产后被某集团收购,返聘陈某为普通员工,让其继续负责管理广东某厂员工的人事、社保、办理离退休、管理人事档案等业务。从2009年开始,陈某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为该厂刘某等108名员工虚构特殊工种、延长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手段伪造人事材料,使刘某等106名员工先后骗取养老保险基金,数额巨大,陈某在为上述员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过程中非法收取好处费。
2021年11月3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16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10万元;总和刑期十二年九个月,罚金总计26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
案例三
某公司社保专员刘某伪造材料骗取工伤待遇被判刑
刘某系东莞市某家具公司社保专员,主要负责社保购买、工伤申报等工作。公司员工陈某、冯某分别于2016年9月20日、2017年5月17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刘某明知陈、冯未购买社保,不符合工伤待遇申报要求,但为了骗取工伤保险,分别于2016年9月20日、2017年5月17日为陈、冯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伪造虚假材料,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将陈、冯的受伤时间更改为2016年9月21日、2017年5月18日,从而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合计77479.07元。
东莞市某家具公司因骗取工伤保险待遇被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处骗取金额4倍罚款,合计309916.28元,该款项现已全部缴纳。同时,东莞市某家具公司将陈某、冯某所报销的费用全额退回社保基金。2018年9月10日,人民法院判决: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四
邹某虚假解除劳动关系骗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案被判刑
2021年10月,东莞市社保局发现,东莞某公司员工邹某违规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共计1.29万元。邹某为东莞某公司社保专员,2017年3月和2020年4月,在其未离职的情况下,先后两次为本人办理停保手续,将停保原因填报为单位提出解除合同,私自使用公司公章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上盖章,虚构被单位解除合同的事实,骗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1.29万元。上述涉案金额现已全部追回。
2022年9月5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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