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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宣传资料(待遇篇)

1.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医疗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5-10级工伤职工在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由谁支付?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由谁支付,支付标准是多少?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工伤人员辅助器具配置申请流程?

答:工伤职工向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申请辅助器具配置资格鉴定,然后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配置辅助器具,经办机构同意后,工伤职工在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内自主选择,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结算。

6.什么是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享受伤残津贴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等级,退出工作岗位的津贴。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计发基数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比例,标准为:一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津贴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5%。计发基数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比例。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但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对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60%。

7.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答: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本人自愿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如伤残津贴低于当期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按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执行。

8.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费用可以报销吗?

答: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伤残14个月,六级伤残12个月,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其中患职业病的五级、六级工伤职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6个月。

10.一级至四级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该领取什么待遇?

答:一级至四级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11.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范围是哪些?

答:供养亲属的范围: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12.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障定期待遇,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吗?

答: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社会保障定期待遇,又符合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13.领取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的人员,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答: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就业或参军的;(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五)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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