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宣传资料(经办篇)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二、工伤医疗费申请
1.《四川省工伤医疗(康复)待遇申请表》;
2.住院治疗的,应当提供出院证明(原件)、住院费用清单(原
件)、结算票据(原件)、病历等资料;使用植入人体材料、人工器官等特殊医用材料的还应当提供产品说明书或合格证。
3.门诊治疗的,应当提供病情证明(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处方、检查报告单、治疗清单、门(急)诊病历等复印件、发票原件;
4.涉及第三人责任的,应当提供以下民事伤害赔偿法律文书:
(1)属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提供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的相关法律文书;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证明资料。
5.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和异地就医需提供审批资料。(《四川省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四川省工伤职工异地就医申请表》)
三、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
工伤职工因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无治疗条件,且伤(病)情需要转诊、转院的,经就诊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提出转诊转院意见,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填写《四川省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
请表》,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转诊转院。
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在异地医疗期间需再次转诊转院的,应当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变更后转诊转院。
四、旧伤复发备案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诊断意见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备案。存在争议的,由市(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认。
首次入院或门诊治疗后,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诊断或出院资料注明需定期复诊的,按照诊断证明注明的时间段进行核实报销,不再进行旧伤复发备案。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鉴定费申请
1.《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申请人和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鉴定费及检查费发票原件;
5.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等相关账户信息。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请
1.《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3.申请人和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等相关账户信息;
5.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如: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人民法院相关离职裁决(定)文书等)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申请
1.《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工亡认定结论或工伤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推断)证明、火化证明、殓葬证、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书、我国驻境外使领事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材料之一);
3.委托办理的须提供本人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联系方式;
4.工伤职工近亲属共同指定的一个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账户可视情要求公证;
5.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且近亲属生活困难的:
(1)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或下落不明的证明;
(2)《四川省预支5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领告知书、承诺书》;
(3)下落不明人员经法院宣告死亡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亡人员近亲属凭宣告死亡判决书申领剩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
6.申请人和工亡职工的户口薄和有效身份证原件。
八、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
1.《四川省工伤职工供养亲属资格申请表》;
2.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亲属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等材料之一);
4.《四川省供养亲属抚恤金申请告知书、承诺书》(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在校学生等);
5.供养亲属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申请人免提交)。
九、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申请
1.《四川省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认定工伤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3.申请人和工伤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等相关账户信息;
5.工伤职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需提供养老保险参保地出具的养老金发放证明(省内免提交)。
十、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在此规定时限内提出申请,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期间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2.涉及第三方责任的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赔偿证明资料;
3.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用人单位及时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4.单位申报工伤待遇时先下载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首次申报待遇的须提供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和开户银行行号;
5.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办理工伤待遇申领业务时,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用人单位代发工伤待遇承诺书》及相关支付协议;
6.工伤职工、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通过社会保障卡、银行卡(账户)支付给本人;
7.工伤职工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8.工伤职工不能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工伤医疗费用;
9.本县工伤协议医院指:苍溪县人民医院、苍溪县中医医院、苍溪县精神卫生中心(苍溪县第二人民医院)、苍溪社保医院、苍溪县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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