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
不超过15年
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费筹资办法及标准:以批准征地时上一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以20%的比例,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补偿1年的办法,一次性筹集最多基本养老保险标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

二、分类施保

三、待遇不受影响
1.不能参加企保的参加城乡居保,通过发放企保与城乡居保的差额的生活补贴达到个人的待遇不降低。
2.资金的筹集和相关待遇的领取以征地时间点为准,延后办理不影响一切待遇(该补发的要补发)。
3.对个人按一次性筹集的养老保险补偿费建立账户核算,按政策代缴费、发生活补贴等不足的部分由政府补足,没执行完的余额清算给本人或其继承人。
4.代缴费期间随用人单位参保的,按年凭缴费凭据申领代缴额的缴费补贴。
5.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按企保与城乡居保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差额发放丧抚费补贴。
6.有患重大疾病、属在校学生、已经领取企保待遇等情形的,可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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