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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一、参保登记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二)办理资料:户口簿,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二、缴费标准及相应政策

(一)个人缴费档次

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每年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调整缴费档次。符合领取条件时,可自愿补缴提高正常缴费年度缴费标准(不享受缴费补贴)。已领取待遇的不再办理补缴。

缴费档次对应政府补贴标准表

(二)政府补贴:对应15个缴费档次

(三)集体补助(个人补助):标准不超过最高缴费档次(6000元);没有政府补贴

(四)政府代缴:

1.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地方政府按照100元/人·年的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固定政策)

2.困难群体(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省、县按比例负担,按照100元/人•年的标准全额代缴养老保险费。(阶段政策)

政府代缴后个人可自费提高标准:①按自选标准补差;②政府补贴按合并后标准计入。

三、养老金待遇

(一)计算方式: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139)+2元×(缴费年限-15年)

(二)养老金领取条件

1.一般条件: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特别规定:1949年前出生的农村户口与1951年6月前出生的城镇户口人员,且未领取过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三)养老金领取所需资料: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

四、死亡丧葬补助

补助金=1000元×正常缴费年限/应参保缴费年限,低于500元按500元算。

正常缴费年限:当年缴当年

应参保缴费年限:首次参保登记年度起。

五、关系转移与制度衔接

(一)制度内转移:因户籍迁移,跨地区转移城乡居保,账户合并、年限累计、继续缴费。

(二)制度间转移:①城乡居保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转移(含政府补贴),不计缴费年限。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城乡居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至城乡居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城乡居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已领取城乡居保养老金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继续在原参保地领取待遇。

(四)转入所需资料:户口簿,身份证或社保卡。

温馨提示:上述业务可在所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或苍溪县人社局二楼大厅办理,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联系电话:0839-5220863;0839-522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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